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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首先离婚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协议无效;
2、必须是双方亲自签署,如果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
3、最重要的是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了,切记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的说法;
4、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为了尽快解决离婚的麻烦往往没有弄清楚夫妻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就签订了协议,这就埋下了隐患。
5、很多人会忘记将贷款房屋、股票、公司的股权等财产计算在内就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特意强调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已致最后想分割的时候已经没有办法再分割了。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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