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轻微,当场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两种,没收违法所得,无论多少,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现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当场处罚决定书具有现场笔录的效力?!)
(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五)执行。原则:由当事人在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例外:依法当场收缴情况:一是依法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应按规定执行。
(六)备案:回去后报所属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