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判断撤销事由类型,确定对应的除斥期间。如一般情况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重大误解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九十日;受胁迫是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若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二)密切关注起算时间节点,做好时间记录。可以通过书面记录、设置提醒等方式,确保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三)若不确定是否享有撤销权及除斥期间的计算,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