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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程序规定

1、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
2、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4、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5、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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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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