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被告离婚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按正常流程综合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
(二)被告同意离婚时,要积极参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审理,提供自身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合理诉求及证据。
(三)被告不同意离婚,需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如双方仍有交流、共同生活等情况。
(四)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提供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如自身经济状况、对子女的照顾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