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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应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应有哪些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8 14:26:01 已帮助21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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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应有哪些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犯罪地不能确定,从而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现象。
⒉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比如本院负责人需要回避的案件、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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