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经济案件适用最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
1、
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起诉才可能引起
诉讼程序,使
诉讼活动开始,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
诉讼权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诉权,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
证据。
3、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
判决和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③判决结果和
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