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
征地补偿款应是村民个人所有财产,应给村民的部分,应当发到村民个人手中。
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