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不一定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如果房产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房屋增值部分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
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房产属于一方的
个人财产,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如果是自然增值的,则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于婚后积极管理、经营导致增值的,则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
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房产虽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四、如果房产是一方父母全款
出资购买,或者支付首付购买,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
还贷,且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房产和房屋婚后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