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
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