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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2-23 04:17:35 已帮助8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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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单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人: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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