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在正常情况下,公安应在批捕后二个月内完成侦查。在此期间,公安需合理安排警力和资源,高效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
(二)当遇到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公安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时间,并详细说明案件复杂的原因和目前的侦查进展。
(三)对于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殊案件,公安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延长二个月侦查时间,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特殊案件的条件。
(四)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公安同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延长二个月,要说明侦查遇到的困难和后续的侦查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