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
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
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
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2、
保证合同是指保
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
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
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
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
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