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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能不能起到抵债的作用

赵** 广东-韶关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1.13 12:42:27 352人阅读

欠条能不能起到抵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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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想实现债权,可要求债务人以支付货币、交付财物等实际履行行为来清偿债务。
(二)若想通过抵销债务实现债权,若符合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法定条件,可进行法定抵销;若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抵销合意进行约定抵销。
(三)债权人要保存好欠条,作为主张债权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026-01-13 16: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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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欠条是证明债权的凭证,不能起到抵债作用。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债务清偿要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如支付货币、交付财物等。欠条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内容,无法直接替代债务履行。要实现抵债,需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债务抵销条件。法定抵销需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约定抵销需双方达成抵销合意。所以,债务人不能以出具欠条主张债务已清偿,债权人也不能仅凭欠条直接抵债。若在债权债务处理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14: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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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主要作用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起到抵债作用。它是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特定债权的书面依据,并非债务清偿方式。债务清偿要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如支付货币、交付财物等完成,欠条无法直接替代债务履行。
2.若要实现抵债效果,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的债务抵销条件。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约定抵销需双方达成抵销合意。
3.债务人不能以出具欠条主张债务已清偿,债权人也不能仅凭欠条直接实现抵债目的。
4.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明确欠条的性质,避免误解其功能。在有抵债需求时,若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可按法律规定进行抵销;若不符合,则通过协商达成约定抵销的合意。同时,在交易中注重实际履行行为以完成债务清偿。

2026-01-13 14:1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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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不能直接用来抵债。它只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能说明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特定的债权,但不是用来还清债务的方式。
2.按照法律规定,要还清债务,得通过实际行动,比如给钱、交付东西等。欠条只能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和具体内容,没办法直接代替还钱。
3.想实现抵债,要满足法定或约定的债务抵销条件。法定抵销得双方都有到期债务,而且债务的东西种类、品质一样;约定抵销则要双方都同意。
4.欠条本身不能抵销债务,只能作为要债的证据。债务人不能说打了欠条就算还清债,债权人也不能只靠欠条就直接抵债。
5.总之,欠条的作用是证明有债权,不是用来抵债的工具。

2026-01-13 13: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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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欠条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仅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特定债权,不能作为债务清偿的方式。债务清偿要通过实际履行,像支付货币、交付财物等行为。
(2)若要实现抵债效果,法定抵销需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约定抵销需双方达成抵销合意。
(3)欠条不能替代债务履行,债务人不能以出具欠条主张债务已清偿,债权人也不能仅靠欠条直接实现抵债。

提醒:
债权人不能仅依赖欠条实现抵债,要留意债务抵销的法定和约定条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3:23:34 回复

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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