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管辖是依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与法院辖区的关联来确定的管辖方式,能更合理地分配案件管辖权,使法院更方便审理案件。
2.不同类型纠纷的管辖法院具体如下: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3.对于当事人来说,在遇到纠纷时应准确判断纠纷类型,从而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法院而言,要严格依照特殊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避免管辖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