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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预售商品拆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能否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网站常常将商品应当完好作为退货的前提,而完好的标准则是商品未拆封或未使用,防伪标识未被划开或撕破等。由于大多数商品难以仅通过网站介绍或产品包装外观来判断是否能正常使用,所以消费者通常会拆开包装检验商品,而拆开包装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状态,撕下标签也不应被看作商品不再完好。因此网站应接受张某的请求,为其办理退货。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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