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法院宣告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
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
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