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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的规定

毒品再犯的规定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而毒品辩护,属于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大的类别,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把握打击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辩护。
2024-03-02 18:55:24 已帮助28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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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的规定
1.毒品再犯是指:“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此类罪的情形。”只要之前有被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考虑时间和刑罚条件,都会构成再犯。
2.对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相关罪名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此外,关于毒品犯罪再犯是否适应累犯问题,相关部门已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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