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由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
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