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及标准:
1、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
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
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100%二级
伤残90%
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
五级伤残60%
六级伤残50%
七级伤残40%
八级伤残30%
九级伤残20%
十级伤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