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赔偿诉求,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防止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当遇到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可随时主张权利。
(三)若权利受损害已接近二十年,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避免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