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在执行财产分配前,需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预留生活必需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支付执行费用:将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优先支付。
(三)保障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满足其权益。
(四)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先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再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五)分配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