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要避免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使用伪造等信用卡诈骗,要控制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恶意透支金额控制在五万元以下。
(二)犯罪嫌疑人若已涉及信用卡诈骗,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争取,这样法院量刑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若曾有犯罪记录,应避免成为累犯,否则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