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严格规定,为他人担保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不超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未经决议程序担保构成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非善意则无效。
法律解析:
公司对外担保是一项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设置了相应程序规范。为他人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走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流程,还不得超限额,这能保障公司决策的合理性与风险可控。若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让相关股东回避表决,可避免利益输送,保障其他股东权益。企业交易中会涉及担保情况,若未经决议程序,就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判断合同效力。通常情况下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权限就是善意。若大家在公司担保方面有疑问,或不确定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