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严格规定,为他人担保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不超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未经决议程序担保构成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非善意则无效。
法律解析:
公司对外担保是一项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设置了相应程序规范。为他人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走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流程,还不得超限额,这能保障公司决策的合理性与风险可控。若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让相关股东回避表决,可避免利益输送,保障其他股东权益。企业交易中会涉及担保情况,若未经决议程序,就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判断合同效力。通常情况下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权限就是善意。若大家在公司担保方面有疑问,或不确定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公司对外担保需依规进行。为他人担保时,依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不超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若公司未经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要视相对人是否善意来确定担保合同效力。相对人善意,合同对公司有效;非善意则无效,善意指订立合同时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
措施与建议:
1.公司应完善章程对担保的规定,明确权限和限额。
2.严格执行决议程序,确保担保合规。
3.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决议,避免非善意情况。
法律分析:
(1)公司对外担保有明确规定,为他人担保时,需依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时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这确保了公司担保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避免过度担保带来的风险。
(2)当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需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公司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担保,属于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善意的判定标准是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提醒:
公司进行担保时应严格遵守决议程序,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要审查公司的决议情况,避免因担保程序问题引发法律纠纷,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同时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
(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担保属于越权代表,若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即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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