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各类证据时要注重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物证,要妥善保管,确保其来源清晰;书证要保留原件,若为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
(二)询问证人时,要确保证人如实陈述,可通过记录或录音等方式固定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要详细准确,可制作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客观记录,避免诱导。
(五)鉴定意见需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确保其科学性和权威性。
(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要及时提取和保存,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