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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刑事案件怎样去进行立案

杨* 上海-浦东新区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21 03:07:11 316人阅读

法院对于刑事案件怎样去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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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需满足一定程序和条件。首要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若存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则不予立案。
2.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起诉,法院要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主要审查是否具备开庭审判条件,符合条件就决定开庭审判完成立案。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应加强对立案条件的学习,准确判断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对于立案审查流程要严格把控时间,提高效率,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2026-01-21 09: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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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首要条件是存在犯罪事实,也就是要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客观发生。
(2)该犯罪事实还需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像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依法不应追究的情况,法院不予立案。
(3)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等直接起诉,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对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主要审查是否具备开庭审判条件,符合就决定开庭审判完成立案。

提醒:
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和程序复杂,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8:0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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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报案人,要尽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犯罪事实材料,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以帮助法院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二)若涉及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在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及时向法院起诉,避免错过时机。
(三)对于可能存在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相关人员可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6-01-21 07: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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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立案刑事案件有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即客观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二是该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若存在已过追诉时效等不应追究情形则不立案。
2.收到立案材料后,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等直接起诉,法院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法院审查是否具备开庭条件,符合就开庭审判完成立案。

2026-01-21 06:2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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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需有犯罪事实发生且该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公诉案件法院审查具备开庭审判条件则完成立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有明确要求。犯罪事实发生是立案首要条件,只有客观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才可能立案。同时,该犯罪事实必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像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依法不应追究的情况,法院不予立案。在程序上,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起诉,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是否具备开庭审判条件,符合就完成立案。如果大家在刑事案件立案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1 04:41: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等。每个食品经营者、经营企业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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