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
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要区分监护权和
抚养权的区别,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
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而在我
代理的这个案件中,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
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
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而
探视权也属于亲权的一种,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可能因为
离婚而自然丧失,只有法院才能因为父母对子女的
犯罪、虐待等行为,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
变更抚养权的
诉讼。同时,
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的存在和实施(监护权和探视权等)。
抚养权变更之诉在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
管辖的规定,一般实践中直接适用了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突然出现了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