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是指
农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
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方
履行合同的行为。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对转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转包是指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
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
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法律关系中,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也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
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没有流转,还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需向发包人承担
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包人只享有土地的
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受转包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转包并不影响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因此无须发包人许可,只需要将转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为方便转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第2款明文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
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