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1、被判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
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又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