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盗窃罪的
量刑起点:
(
1、达到
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3.盗窃
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
犯罪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