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犯的
量刑,根据
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
法定刑幅度,依照
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
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根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
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
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
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
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
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
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
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
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
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
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