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
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的国有、集体、
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负有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应以逃避缴纳税款
共犯论处。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