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固定收入的人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
(二)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上述计算基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若一方确实经济困难,可先与对方协商降低抚养费数额或用财物折抵。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