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等待复核机关审查原认定情况,若有误可责令重新调查或直接出新认定。
(二)若复核未支持异议或过了复核期限,在后续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请求审查责任认定书证明力,法院会依查明事实调整责任比例。
(三)涉及行政责任且对行政处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处理,但责任认定本身不直接作为行政诉讼对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