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生效条件:
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必须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