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合法有效的途径。
(二)法院审理时会先调解,调解无效且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首次诉讼未判离,原告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会认定感情破裂而判离。
(四)法院生效判决有强制力,判决离婚后婚姻关系解除,无需对方同意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