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方式上的局限性。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主要是以合法审批建房原始取得,另有
继承或受赠房屋、购
买房屋、土地改革分配房屋等途径。相关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具有村民资格;
二是履行规定程序,村民向本村委会申请同意,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符合土地规划;
四是以户为单位,根据人数确定面积;
五是分配的标准和面积,不得超出当地省政府的规定。
2、行使时的排他性和规范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人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因此具有排他性;同时应依法行使,符合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
违法扩大面积,也不能以出卖、赠与、入股经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3、转让时的限制性。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地转让,即经本村委会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村内随住房的转让而有条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