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
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的,此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夫妻共同
还贷,但是仍应当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
婚前财产。原因在于,虽然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该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
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
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
出资却仅仅因为
结婚而成为
房屋共有人的现象。
2、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
共同财产还贷,离婚
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如果夫妻双方对
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够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屋的价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
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前者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后者属于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3、在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办理的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且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的
若双方都没有主张购买按揭房屋的款项是以自己
婚前的财产等归属于一方的财产支付的并提供相应
证据加以证明,则应当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
婚前买房且已经获得产权证,即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
离婚时还未拿到
房产证,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了,就要按首付和房贷比例来分割,总之,
离婚财产分割正在还贷的房子具体该怎样划分房产所有权,要看情况而定,但如果双方协商约定了或者出现赠与的情况,那又要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