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恶意串通需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和结果四个方面的要件。主体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串通行为,表现为相互勾结、沟通合意或协同行动;行为结果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涵盖财产权益或其他权益。
2.实践中,主观恶意常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像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交易对象为关联方且无正当理由、行为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等情况。
3.依据民法典,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主张赔偿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对于交易双方,应确保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对象无不当关联,避免实施规避义务的行为,以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2.受损方发现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时,及时收集客观行为证据,向法院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并主张赔偿。
3.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市场秩序,防范恶意串通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