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协商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应积极沟通,坦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解除合同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以确保合同顺利解除。
(二)若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一方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等。然后以书面等有效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保留通知送达的凭证。若对方有异议,可做好应对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