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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什么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什么限制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3 06:20:36
已帮助187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什么限制
1、
有限合伙企业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
合伙人
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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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什么限制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适用公司法
不适用。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的出资应符合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是怎么样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若干出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各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而是仅计算股东的出资比例;2、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3、股份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4、股东人数有一定限额,依《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2人以上,50认以下;5、股东以其出资比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6、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一)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法人和符合创办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其中数位发起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务,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代理该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办理该事务。公司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等文件一般也是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设立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发起;或者由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形成发起的事实。(二)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三)制订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由全体股东在该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2条):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四)股东缴纳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股本总额,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认缴的资金总额。公司股本总额必须由股东一次性认足,股东认缴的股份必须一次性缴清。违反设立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的,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履行了认缴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实物的价值和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作价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资、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五)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六)申请登记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获得批准文件之日起的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经审批。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故意杀人,将被害人砍数十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中法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为什么不判立即执行??谢谢律师
死缓减刑最低多少年是要看情况的。第一种:死缓犯不属于限制减刑的,死缓减刑最低多少年呢最低17年能够出狱。这17年包括15年刑期和2年考验期。按照《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年)不包括在内。所以,不限制减刑的死缓,最少要坐17年才可以出狱!第二种: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对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虽可继续适用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死缓期满后因重大立功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加上死缓的两年,总计也得22年!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无限”该如何理解?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一方或几方合伙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事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合伙企业法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在合同中修改普通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嘛?
1.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不是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注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为若干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年代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只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即最大赔付额为认缴的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希望对你有用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们几个人朋友和一家公司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我们公司已经成立一年多了,今年公司已经有业务产生了,所以不能再零申报了,请问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事例是怎么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应当将应纳税所得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分得的所得视为投资收益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自己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无论合伙企业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各合伙人都应当按应享受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为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所以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第三,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盈利可以抵减有限合伙人当年的亏损。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姐和姐夫有上海户口,并且有一套房产,是首套,请问办理居住证有人数限制吗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首先要满足申办常住户口的条件,然后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迁入户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朋友最近换工作了,公司对呀的薪资待遇特别的好,但是他还是约朋友一块在公司偷税了,结果就被领导发现之后审查起诉了,审查起诉退查侦查阶段次数怎样的啊?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四叔跟几位朋友一块开了一家公司,现在刚开始是按照投资额定的股权分配,打算做投资的,但是不知道哪些可以投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什么?
有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可参考如下内容,国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每个合伙人在分配收益后按照其性质单独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其文件仅明确了“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其他组织显然应为法人制的,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对于合伙人本身也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律师尚未发现有专门的税法文件予以明确。但从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税”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别纳税的操作原则和实践看,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样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为法人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关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仅明确合伙人从其所投资之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获得,但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市实际上已经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视为“股权投资”,并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采取了与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别办法,即仅从判断属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还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来区别不同的税率,并不考虑合伙企业本身所得的性质划分。
赵昊罡
问题: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于一些原因,两个月前已更改了企业法人代表,现又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再次更改,不知道有没有期限和次数限制?
没有限制.如果有法律事务需要律师提供服务,可以和我们联系:135125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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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6-06 22:38:23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
问题:经济问题?
钱威律师
2024-06-06 17:28:13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5 08:12:13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3:5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4:0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3 18:55:35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2:57:1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4:40: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史成涛律师
2024-06-01 07:05:59
想咨询哪方面的问题,把事情说具体一些
问题:你好?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31 21:35:45
你好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可详细讲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6-03 18:55:35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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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2024-06-03 14:40:2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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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成涛律师
2024-06-01 07: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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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6-06 22: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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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6-05 08:12:13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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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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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5-31 21: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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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6-06 17: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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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6-04 13:43:5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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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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