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
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
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
土地补偿费。
4、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
5、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6、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