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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纪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1、《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能行使留置权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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