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交通事故,交警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交警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交警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若受害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交警需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