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已通过协议或判决确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的,应按约定或判决内容履行。
(二)若想变更抚养权,可先与女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即可生效。
(三)若协商不成,存在正当理由时可向法院起诉。正当理由包括女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儿、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女儿已满八周岁愿随己方生活且己方有抚养能力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是否变更。
(四)在未变更抚养权前,己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女方应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