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造
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
处罚。
2、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
勒索罪定罪处罚。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
非法经营等
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
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