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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能怎么认定

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工期违约,承包人往往抗辩具有工期顺延的情形,对于符合何种条件才能顺延工期,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一般对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因气候因素并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假期等造成的延误可以不计入工期事项。
因此,对于因发包人拖欠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可以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确认。
关于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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