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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笔迹鉴定

劳动仲裁中申请鉴定笔迹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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