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仅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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